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為辦理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
構之業務員職前訓練之機構、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為辦理期貨信
託事業之業務員在職訓練之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9 月 16 日金管證
期字第 1130384528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