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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配合期貨商自 102 會計年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有關期貨商已提列但未沖銷之呆帳損失準備,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其後續處理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10032090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有關期貨商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已提列但未沖
銷之呆帳損失準備餘額,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轉列後除填補公司
虧損,或特別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
資本額者外,不得使用之。
二、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 年 7 月 31 日台財證七字第 0
920003132 號函自 102 會計年度停止適用。
正 本: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財政部賦稅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07.31 台財證七字第 0920003132 
號函自 102 會計年度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