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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配合期貨商自 102 會計年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有關期貨商已提列但未沖銷之呆帳損失準備,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其後續處理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10032090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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