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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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103.04.25 |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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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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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103.04.25 |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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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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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103.04.28 |
投資人融券賣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向貴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賣出,不受當日收盤價為跌停時,次一交易日暫停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之限制,請 貴公司轉知各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商配合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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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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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103.04.28 |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金管證七字第○九六○○七一一九三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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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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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103.04.28 |
廢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受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下限比率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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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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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103.04.28 |
廢規定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達本會所規定之標準者,應報本會核准後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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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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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103.04.28 |
廢期貨信託基金編製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事項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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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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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證券商擔任其流動量提供者,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不得申報賣出未持有之有價證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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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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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證券商擔任其流動量提供者之造市及避險交易行為,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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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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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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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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