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
171. |
102.10.21 |
廢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稱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達一定等級之標準。
|
其他
|
|
172. |
099.11.10 |
廢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稱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達一定等級之標準
|
其他
|
|
173. |
107.08.28 |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
其他
|
|
174. |
100.10.17 |
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增列第 32 題,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照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
175. |
103.02.19 |
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
其他
|
|
176. |
098.05.22 |
香港得為我國承認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註冊地,以及基金管理機構之所在地
|
其他
|
|
177. |
101.09.24 |
重申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開始經營業務後,其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應於一年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行政規則
|
|
178. |
104.04.24 |
重申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有規避國人投資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限額規定之情事,若經查核發現,將予從重處分。
|
行政規則
|
|
179. |
098.05.08 |
廢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運用自有資金之用途
|
行政規則
|
|
180. |
099.01.29 |
廢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大陸地區主管機關申請成為QFII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上市有價證券之申報規範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