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
行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
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
易應行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附件。
二、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三○○二三四四
八號公告及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二○○四二二
二二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
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