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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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096.08.17 |
廢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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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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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096.08.31 |
廢信用合作社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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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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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096.09.19 |
投資人融券賣出臺灣中型 100 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或向 貴公司借券系統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指數成分股股票賣出,自 96 年 11 月 12 日起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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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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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096.11.16 |
臺北縣準用會計師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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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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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096.11.19 |
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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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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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096.11.19 |
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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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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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096.11.21 |
有關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法令遵循制度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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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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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096.11.26 |
廢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金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以下簡稱境外基金)之條件及一定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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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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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096.12.11 |
「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修正草案第 5 條第 6 款及增加第 4 條所稱之「證券相關工作範圍」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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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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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096.12.18 |
廢/停為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各基金操作特性,按月檢討評估基金週轉率之適當性、相對操作績效之合理性,以及相關改善措施,並納入每月基金投資檢討報告,請轉知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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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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