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為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各基金操作特性,按月檢討評估基金週轉率之適當性、相對操作績效之合理性,以及相關改善措施,並納入每月基金投資檢討報告,請轉知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60071202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7  月 3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
  032611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