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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廢/停為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各基金操作特性,按月檢討評估基金週轉率之適當性、相對操作績效之合理性,以及相關改善措施,並納入每月基金投資檢討報告,請轉知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60071202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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