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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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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093.07.09 |
貴局函為國內銀行得否憑大陸地區 (含海外分支機構及中資銀行) 開來之信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並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乙案,本局意見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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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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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101.08.20 |
廢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
原名稱: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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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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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100.09.07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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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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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098.06.30 |
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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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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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100.03.21 |
臺灣地區銀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申請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兩岸金融業務經本會核准者,後續如有新增之第三地區分支機構擬辦理業經本會核准之業務,可逕行辦理,毋須再向本會提出申請,惟仍應遵守該辦法第12條有關授信對象及限額之規定,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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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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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105.05.19 |
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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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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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101.09.11 |
廢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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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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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101.08.20 |
廢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
原名稱: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間接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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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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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101.12.13 |
廢止「銀行受理經許可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開設新臺幣存款與外匯存款帳戶及匯款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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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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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095.07.25 |
辦理「國際聯貸」,其主辦行及參貸行必須至少有一家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註冊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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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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