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貴局函為國內銀行得否憑大陸地區 (含海外分支機構及中資銀行) 開來之信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並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乙案,本局意見如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銀局(一)字第0930021403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兩岸金融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關於  貴局函為國內銀行得否憑大陸地區 (含海外分支機構及中資銀行) 
          開來之信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並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乙
          案,本局意見如說明,請參考。
說    明:一、貴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央外柒字第○九三○○二八六八七號函
              致財政部金融局有關臺灣工業銀行函請釋示得否憑大陸地區開來之信
              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一案,鑒於本局已於本年七月一日改
              隸屬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簡稱金管會) ,爰以金管會銀行局名義
              函復  貴局。
          二、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二條規定,臺
              灣地區銀行 (含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 
              ,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 (含其海外分支機構) 
              為金融業務往來,其往來範圍包括信用狀業務。故臺灣地區銀行憑大
              陸地區金融機構所開來之信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並由
              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核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
              可辦法」尚無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