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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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096.01.04 |
廢/停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時,不得徵取該金融機構自身出售之不良債權為質物之擔保,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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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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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103.10.30 |
廢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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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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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103.11.27 |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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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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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101.08.15 |
信用合作社辦理授信徵提「本社新臺幣活期存款」設質且十足擔保,得適用「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第 4 條之除外規定,不計入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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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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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102.02.07 |
信用合作社辦理預售屋「價金返還保證」業務,徵提借款人(即賣方)開立之「履保專戶-不動用專戶款」設質且十足擔保,得適用「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第 4 條之除外規定,不計入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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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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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103.09.05 |
廢/停信用合作社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房屋修繕貸款之餘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餘額之 55%,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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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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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097.05.28 |
政府持有全部股權之國營銀行為國營事業之負責人時,授信得不受銀行法第 32 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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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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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100.11.21 |
為協助金融機構儲備未來因應景氣反轉時之健全經營能力,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應以備抵呆帳占總放款比率(下稱放款覆蓋率)達 1%以上為目標,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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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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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101.01.20 |
為健全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業務,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以備抵呆帳占總放款比率(下稱放款覆蓋率)達 1 %以上為目標,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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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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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110.04.16 |
為健全金融機構不動產授信業務管理及維持金融穩定,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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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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