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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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096.01.04 |
廢/停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時,不得徵取該金融機構自身出售之不良債權為質物之擔保,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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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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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095.12.20 |
金融機構辦理消費金融業務,應綜合考量申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資訊及其是否具有穩定之經濟來源與充分還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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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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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095.12.18 |
對於債務協商成功之債務人申請延期繳款(喘息期)者之授信列報方式,以「申請延期時」之繳款狀態,列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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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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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095.12.08 |
檢送修正後之「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二年)」暨該方案第十三點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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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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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095.10.31 |
廢止財政部七十九年九月四日台財融字第七九○二九九六四四號函及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台財融(二)字第○九三二○○○六一五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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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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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095.09.29 |
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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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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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095.08.08 |
檢送「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二年實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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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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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095.04.27 |
有關「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通過案件之授信列報方式,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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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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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095.04.25 |
檢送經「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通過案件之授信列報方式及資訊揭露項目如附表,請 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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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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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094.12.19 |
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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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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