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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通過案件之授信列報方式,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51000177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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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通過案件之
          授信列報方式,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關於經「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通過
              案件之授信列報方式及資訊揭露項目,本會已於 95 年 4  月 25 日
              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1270  號函予以規定。
          二、有關上揭函令中所稱「未納入債務協商前之履約狀態」,係以債務人
              第 1  次申請債務協商時之履約狀態為認定標準,債務協商作業期間
              ,仍以債務人申請時之履約狀態列報。
          三、至於 95 年 1  月 1  日至 95 年 4  月 30 日間申請債務協商之債
              務人,於債務協商契約成立且依約履約後,其「未納入債務協商前之
              履約狀態」,得於 94 年 12 月 31 日之履約狀態為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