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四點規定,並自中華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生效。 附「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四點規定。 附 件: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承辦金融機構辦理本專案貸款期限:自 89 年 8 月 14 日至 95 年 9 月 30 日。但屆期如有未用額度,得繼續辦理至額度用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