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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貴公會所詢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2 條 第 6 項規定所稱「職員」,是否得依保險業務員範疇排除以招攬保險為 主要工作內容之業務主管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60211326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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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貴公會 106  年 5  月 31 日壽會貴字第 1060507306 號函及 106  年 8  
    月 15 日壽會貴字第 1060811439 號函辦理。
二、具有保險業務員身分之(外勤)業務主管,如其主要係從事招攬保險業務且收入
    主要來自招攬保險業務者,始得認定其屬本辦法第 2  條第 6  項但書規定之保
    險業務員。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