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並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三月六日金管銀(三)字第○九六八五○○一五三○ 號令,自即日生效。 附「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3.06 金管銀(三)字第 09685001530 號 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