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8: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並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三月六日金管銀(三)字第○九六八五○○一五三○號令,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0670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法規功能按鈕區

          訂定「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並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三月六日金管銀(三)字第○九六八五○○一五三○
          號令,自即日生效。
          附「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3.06 金管銀(三)字第 09685001530  號
            令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