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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並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三月六日金管銀(三)字第○九六八五○○一五三○號令,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0670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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