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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 貴公會建議比照境外基金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費用項目乙案,同意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費用得列為基金費用項目,併請依說明所列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2003674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 貴公會 101 年 9 月 25 日中信顧字第 1010700207 號函及
102 年 8 月 29 日中信顧字第 1020800468 號函辦理。
二、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欲修正基金信託契約新增旨揭費用,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受
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向本會申請核准修約。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