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貴公會 101 年 9 月 25 日中信顧字第 1010700207 號函及 102 年 8 月 29 日中信顧字第 1020800468 號函辦理。 二、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欲修正基金信託契約新增旨揭費用,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受 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向本會申請核准修約。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