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會計師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會計師證書者,應先向本會申請(如附件 1 格
式)經許可後,依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始得在
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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