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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09: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會計師證書者,應先向本會申請經許可後,依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始得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1020024132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其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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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會計師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會計師證書者,應先向本會申請(如附件 1  格
              式)經許可後,依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始得在
              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臺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
          會計師公會、台中市會計師公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