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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會計師證書者,應先向本會申請經許可後,依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始得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1020024132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其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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