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使團體保險之保戶得明確瞭解其權利義務,請於保險證中載明重要之權
利義務事項及受益人之資訊,請轉知會員公司遵照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6 年 7 月 18 日消保督字第 096000653
7 號函送該會同年月 11 日研商「電話行銷簡易型保單易衍生消費糾紛事
宜」會議紀錄(如附件)辦理。
附 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消保督字第 0960006537 號
主 旨:檢送本會 96 年 7 月 11 日召開之研商「電話行銷簡易型保單易衍生消
費糾紛事宜」會議紀錄資料乙份,請 查照。
正 本:林教授○○(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黃教授(輔大法律學院)、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南京東路 2 段 125 號 13 樓)
副 本:柯消保官○○、本會督導組、本會法制組、本會消保官組(均含附件)
附 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商「電話行銷簡易型保單易衍生消費糾紛事宜
」會議紀錄(節錄)
時間:96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 時 30 分
會議結論:
請行政院金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訂「電話行銷保單確認回執」之統一格式(內容至少應包含:1.
讓消費者選擇同意或不同意;2.消費者對保單內容有疑義時,其申
訴之管道;3.保單內容若因電話行銷過程溝通不良,採有利於消費
者之解釋),以充分揭露消費者之權利義務。
(二)有關受益人及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不明確之保單契約內容(如法國巴
黎人壽保險公司結合荷蘭銀行銷售之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畫),應
予以檢討並改善,以免發生理賠爭議。
(三)督促保險業(含保險公司及與其結合販售電話行銷保單之業者)落
實「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應注意事項」,及遵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頒訂之「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若發現不法,請依
保險法相關規定處罰。另如發現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者,應
送交行政院公平會查處。
(四)加強對消費者宣導關於購買電話行銷保單之應注意事項,以保障其
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