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9: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使團體保險之保戶得明確瞭解其權利義務,請於保險證中載明重要之權利義務事項及受益人之資訊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保局二字第0960252449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為使團體保險之保戶得明確瞭解其權利義務,請於保險證中載明重要之權
          利義務事項及受益人之資訊,請轉知會員公司遵照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6 年 7  月 18 日消保督字第 096000653
          7 號函送該會同年月 11 日研商「電話行銷簡易型保單易衍生消費糾紛事
          宜」會議紀錄(如附件)辦理。


附    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消保督字第 0960006537 號
主    旨:檢送本會 96 年 7  月 11 日召開之研商「電話行銷簡易型保單易衍生消
          費糾紛事宜」會議紀錄資料乙份,請  查照。
正    本:林教授○○(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黃教授(輔大法律學院)、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南京東路 2  段 125  號 13 樓)
副    本:柯消保官○○、本會督導組、本會法制組、本會消保官組(均含附件)

附    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商「電話行銷簡易型保單易衍生消費糾紛事宜
          」會議紀錄(節錄)
          時間:96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  時 30 分
          會議結論:
          請行政院金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訂「電話行銷保單確認回執」之統一格式(內容至少應包含:1.
                讓消費者選擇同意或不同意;2.消費者對保單內容有疑義時,其申
                訴之管道;3.保單內容若因電話行銷過程溝通不良,採有利於消費
                者之解釋),以充分揭露消費者之權利義務。
          (二)有關受益人及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不明確之保單契約內容(如法國巴
                黎人壽保險公司結合荷蘭銀行銷售之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畫),應
                予以檢討並改善,以免發生理賠爭議。
          (三)督促保險業(含保險公司及與其結合販售電話行銷保單之業者)落
                實「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應注意事項」,及遵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頒訂之「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若發現不法,請依
                保險法相關規定處罰。另如發現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者,應
                送交行政院公平會查處。
          (四)加強對消費者宣導關於購買電話行銷保單之應注意事項,以保障其
                權益。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