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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 - 期貨法規:496 筆

391. 103.04.28 廢/停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證券商擔任其流動量提供者之造市及避險交易行為,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之限制。 行政規則
392. 103.04.28 廢/停規定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達本會所規定之標準者,應報本會核准後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行政規則
393. 103.04.28 廢/停期貨信託基金編製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事項及格式。 行政規則
394. 103.04.11 廢/停期貨商帳列投資性不動產選擇採用公允價值模式應就公允價值增加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令。 行政規則
395. 103.04.02 廢/停修正期貨自營商業務範圍之相關規範。 行政規則
396. 103.03.13 廢/停國外期貨結算機構及外國期貨商辦理經本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與國外期貨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以新臺幣計價之期貨交易契約相關事項規範。 行政規則
397. 103.03.13 廢/停增加證券商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臺幣2億元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之業務範圍。 行政規則
398. 103.03.05 廢/停調降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委託交易時之資金最低限額。 行政規則
399. 103.02.24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其  他
400. 102.11.08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其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