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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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1. |
106.12.25 |
廢依據「銀行法」第74條第4項規定,訂定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管理顧問事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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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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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2. |
104.09.16 |
廢依據「銀行法」第74條第4項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2項第11款規定,訂定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為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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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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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3. |
105.12.13 |
依據「銀行法」第74條第4項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2項第11款規定,訂定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為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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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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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4. |
103.11.05 |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應將辦理第 9 條及第 10 條所定業務情形,於每年度結算日起三個月內,於保險年月報資料庫系統完成前一年度報表申報,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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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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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5. |
108.01.23 |
廢依據「財團法人法」第9條及第19條第3項第6款規定,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所稱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同條第2項所稱捐助財產現金總額之比率為不低於90%,自108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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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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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6. |
104.06.05 |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指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所稱之金融機構,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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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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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7. |
103.12.31 |
廢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9條規定,訂定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商品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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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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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8. |
103.10.28 |
廢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8 條,訂定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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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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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9. |
103.10.02 |
廢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9 條規定,訂定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商品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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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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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 |
104.01.23 |
廢依據「保險法」第 14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訂定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者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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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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