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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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 |
094.08.16 |
廢/停為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自 94 年 6 月 27 日起取消借券交易需符合策略性交易目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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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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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證券商擔任其流動量提供者之造市及避險交易行為,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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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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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證券商擔任其流動量提供者,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不得申報賣出未持有之有價證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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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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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4.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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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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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5.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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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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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6. |
103.09.26 |
廢為配合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平台建置,修正證券商擔任其造市商之造市及避險等交易行為,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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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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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 |
101.07.10 |
為配合期貨商自 102 會計年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有關期貨商已提列但未沖銷之呆帳損失準備,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其後續處理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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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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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8. |
100.08.22 |
為配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宣布小三通自由行自 100 年 7 月 29 日啟動,金門地區金融機構為提供人民幣兌換服務而有申請於非共同營業時間對外營業之需要,得於安全維護無虞情形下,先行辦理並函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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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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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 |
100.03.23 |
為配合中央銀行修正之「中央銀行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國庫事務要點」自 100 年 2 月 1 日生效,財政部金融局 90 年 5 月 16 日台融局(二)字第 9073935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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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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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 |
100.02.01 |
廢/停為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修正條文發布施行,請督導貴轄信用合作社依照說明配合修訂應定期填製之月報表內容,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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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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