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
3331. |
103.06.03 |
廢有關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5項、第30條、第31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及第33條第3項規定之令。
|
行政規則
|
|
3332. |
103.06.03 |
廢有關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5條第2項、第3項、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之令。
|
行政規則
|
|
3333. |
103.06.03 |
廢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第6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項、第44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46條、第50條第2項及第66條第1項規定之令。
|
行政規則
|
|
3334. |
103.06.03 |
公告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書件之格式。
|
其他
|
|
3335. |
103.05.29 |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英
|
法規命令
|
|
3336. |
103.05.29 |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英
|
法規命令
|
|
3337. |
103.05.28 |
配合本會證券期貨局 103 年 4 月 1 日「研議如何提升投信形象與協助產業發展」會議決議,發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之令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
3338. |
103.05.28 |
廢有關修正基金投資或交易執行紀錄格式之簽核人員。
|
行政規則
|
|
3339. |
103.05.28 |
第○商業銀行函詢銀行授信戶以本行登載客戶黃金買賣與保管業務之帳戶(下稱黃金帳戶)為擔保,申請辦理質借新臺幣或外幣,或供其授信往來之正、副擔保之適法性一案,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二辦理。
|
行政規則
|
|
3340. |
103.05.23 |
廢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4條第4項規定,訂定發卡機構應提供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二種還款方案,供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且繳款正常之持卡人選擇轉換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