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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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1. |
104.01.23 |
廢依據「保險法」第 14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訂定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者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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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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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2. |
103.10.02 |
廢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9 條規定,訂定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商品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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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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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3. |
103.10.28 |
廢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8 條,訂定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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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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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 |
103.12.31 |
廢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9條規定,訂定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商品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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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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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5. |
103.11.05 |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應將辦理第 9 條及第 10 條所定業務情形,於每年度結算日起三個月內,於保險年月報資料庫系統完成前一年度報表申報,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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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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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6. |
100.03.28 |
廢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銀行資本適足性資訊應揭露事項,自 100 年 6 月 30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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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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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7. |
104.04.10 |
廢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及「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第5條規定,訂定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自104年6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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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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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8. |
102.11.26 |
廢依據「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九條規定訂定相關申請書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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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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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9. |
103.12.17 |
廢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得辦理自行買賣及受託買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所定之黃金現貨交易業務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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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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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0. |
103.12.18 |
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訂定期貨商受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10月1日起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除以普通股股票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外,提撥保護基金金額調整為新臺幣零元,自103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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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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