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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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1. |
103.06.03 |
廢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第6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項、第44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46條、第50條第2項及第66條第1項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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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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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2. |
103.06.03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證管二字第○○四二號函、七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二)字第○八三九七號函、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台財證(二)字第○○六二六號函、八十二年八月四日台財證(二)字第三二六八○號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財證(二)字第一○三七九七號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二○一二一六五三號函,及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二五七四七號函有關次順位金融債不宜充當證券商營業保證金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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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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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3. |
103.06.03 |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55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9條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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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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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4. |
103.05.28 |
第○商業銀行函詢銀行授信戶以本行登載客戶黃金買賣與保管業務之帳戶(下稱黃金帳戶)為擔保,申請辦理質借新臺幣或外幣,或供其授信往來之正、副擔保之適法性一案,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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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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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5. |
103.05.28 |
廢有關修正基金投資或交易執行紀錄格式之簽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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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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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6. |
103.05.28 |
配合本會證券期貨局 103 年 4 月 1 日「研議如何提升投信形象與協助產業發展」會議決議,發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之令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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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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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7. |
103.05.23 |
廢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4條第4項規定,訂定發卡機構應提供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二種還款方案,供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且繳款正常之持卡人選擇轉換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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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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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8. |
103.05.23 |
訂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4條第2項所稱之最低應繳金額相關規定,自104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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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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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9. |
103.05.21 |
所報會員公司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之執行成效乙案,洽悉;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執行所訂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內部規範,並列為年度內部稽核重點項目。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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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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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 |
103.05.20 |
有關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申請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參股投資案件應檢附書件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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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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