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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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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103.07.24 |
關於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10 次會議通過「對於保險公司之關係企業,擁有該保險公司擔任創始機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時,其管理方式受本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之規範」之附帶決議,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遵循上開附帶決議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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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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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103.08.20 |
所報建議參照本會 101 年 3 月 14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00458000 號函,於保險業參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借券系統以定價或競價交易出借有價證券時,得以所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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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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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103.08.21 |
為利保險業資金參與社會住宅投資,以協助落實政府推動社會住宅等相關政策目標,現行保險法相關規定已將社會住宅列為保險業之資金運用項目,並訂有相關規定。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兼顧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益等原則下,積極從事社會住宅相關案件之評估及投資,以創造保險業資金運用及社會發展之雙贏。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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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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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103.08.21 |
有關本會於 103 年 8 月 1 日以金管證券字第 1030026566 號令,放寬證券商得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第 2 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於營業處所買賣國外發行之人民幣計價債券乙案,請轉知各會員公司,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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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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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103.08.26 |
有關規範財產保險業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579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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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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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103.08.29 |
廢訂定財產保險業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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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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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103.09.18 |
廢核釋財產保險業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應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納入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之相關事項,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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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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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103.10.23 |
所報建議本會訂於 104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汽車保險收費出單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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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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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103.10.28 |
有關規範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645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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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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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103.10.28 |
廢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8 條,訂定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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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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