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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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101.12.10 |
請轉知投信會員,確實依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當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三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非僅事後告知受益人或於網站公告。並不得有為避免基金清算,以公司之其他基金買進將受清算之基金,以提高淨資產價值之情事,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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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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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102.03.27 |
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有關外幣計價基金投資外幣計價有價證券範圍,包括本國企業所發行之人民幣計價債券(簡稱寶島債),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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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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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104.08.11 |
請貴公會依說明內容對所屬會員公司加強宣導,以避免違規情事發生,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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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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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103.09.29 |
請 貴公會提醒及轉知所屬會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依規定應於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者,銷售機構亦應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並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加強督促所屬基金之銷售機構確實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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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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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112.05.11 |
廢止財政部93年2月19日台財證四字第0930000632號令等36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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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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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112.11.06 |
廢止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12月4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490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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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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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115.02.04 |
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0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58260號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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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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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113.10.28 |
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5月31日金管證投字第1090147633號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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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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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112.10.30 |
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7月16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26986號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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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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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13.01.02 |
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7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215051號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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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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