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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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101.03.14 |
廢開放證券商得自行買賣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在港澳地區及其他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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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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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101.03.14 |
廢開放證券商得受託買賣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在港澳地區及其他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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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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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101.03.15 |
廢放寬證券商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持股比例與開放證券商得投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及證券商轉投資事業額度以總量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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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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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101.03.15 |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台財證(二)字第 01575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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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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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101.04.13 |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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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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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101.04.18 |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台財證(二)字第○二一四五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台財證(二)字第○三二九五號函及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三○○○○○二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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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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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101.04.18 |
廢訂定專業經紀商申請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避險目的之國內期貨及選擇權契約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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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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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101.04.18 |
廢訂定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符合經本會規定一定比率之有價證券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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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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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101.04.18 |
廢開放證券商及其直接、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得投資大陸地區創業投資事業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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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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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101.05.07 |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進階計算法之適用對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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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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