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同時經營經紀、自營、承銷業務之非國內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
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申報一百零一年六月份證券商資
本適足申報資料起適用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進階計算法。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七
○○六七六七○三號令第二點有關前揭綜合證券商得自行向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適用進階計算法之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
一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責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
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2.23 金管證二字第 09700676703
號令有關綜合證券商得自行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適用進
階計算法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