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
0400077772 號公告訂定;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07
02735040 號公告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2~5、8、16 點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1002
744281 號公告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電子支付
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新名稱: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