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8
0494069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9
049238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點條文;增訂第 6 點條文;並自即
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0
049423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除第 1 項第 6 款個人資料
管理系統(PIMS)之驗證規定自修正後一年生效,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304
92284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新名稱:保險業保險代理人
保險經紀人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科字第 113
01960984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