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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1102734661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立法理由:
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總說明(111.11.14).pdf
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條文對照表(111.11.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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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
06300006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
09027353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
110273466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