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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5100號令;台央外柒字第1010036633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兩岸金融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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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000230700 號令、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 1000033113 號令會銜訂定
  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0250   號令、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 1010003095   號令會銜
  修正發布第 3、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1
  10005100  號令、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 1010036633 號令會銜發布廢
  止;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