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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30490090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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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
  第 0980250649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2 條;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1179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7 條;除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自一
  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
  第 100025194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9~12、27、29  條條文及第
  15、19、29  條條文之格式 A、格式一~格式四、格式六—七、格式六
  —九、格式六—九之一、格式六—九之二、格式七-八、格式八—三之
  一~格式八—三之四、格式八—十一之一;增訂第 32-1 條條文;並自
  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2、15、29、37 條條文;並自一百
  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前之第 2  條第 2  項第 6  款、一百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尚未施行之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202
  5134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9、11、12、17、32、34、37 條條文及第
  19  條條文之格式二至四、五之一、五之二及五之四、第 29 條條文格
  式六之十二之一至六之十二之三;除第 9  條第 3  項第 13 款及第 3
  2 條第 5  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030250762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9 條;除第 2  條、第 4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至第 11 條、第 12 條第 4  項第 1
  款第 4  目之 7、第 10 款、第 13 款及第 14 款、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9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30  條、第 34 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05025056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5、17、18、20、37、39  條條文、
  第 19 條條文之格式一、五之四及第六章章名;增訂第 30-1、30-2 條
  條文;並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06025028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2、15、29、33、34、39  條條文及
  第 19 條條文之格式一~四、第 20 條條文之格式九、第 22 條條文之
  格式十五、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十七;並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7
  045033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0、15、20、26、29、39  條條文及第
  19  條條文之格式一;刪除第 31~33 條條文及第七章章名;除第 9  
  條第 3  項第 11、12 款、第 6  項、第 10、15、29 條條文及第 19 
  條條文之格式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09049025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20、24 條條文及第 22 條條文之
    格式十六、第 29 條條文之格式八-二十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078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39 條條文;增訂第 17 條條文之
    格式二十一;並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09049176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9、3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會計
    年度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
    第 109049475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十六、第 29 條
    條文之格式八-二十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10049438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39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會計年
    度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11049049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0、24 條條文及第 21 條條文之格式
    十一、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十五
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
    第 111049534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9、14~16、39  條條文及
    第 21 條條文之格式十一、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十五;除第 6、9 條
    條文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12049371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9~12、14、15、17、20、29、
    30-1、39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格式  A、B、第 19 條條文之格
    式一~四、格式五-三、第 29 條條文之格式六-三~六-十四、格
    式六-十八~六-三十六、格式七-三~七-八、七-十二~七-二
    十、格式八-一~八-六、八-十一~八-二十二、第 22 條條文之
    格式十五、十六、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十七、十八;並自一百十五會
    計年度施行
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009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0、39  條條文及第 20 條條文之格
    式九;除第 20 條第 9  款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