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
第 097003548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除第三章自中華民國九十八
年一月一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200
288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6 條條文;除第 11 條自一百零二年一月
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703
2668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新名稱:會計師持續
專業進修辦法)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803617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