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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184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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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18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500003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8、10、12~14、16、17、22、23
  、28、29、32~34、41、43  條條文;增訂第 17-1、42-1 條條文;並
  刪除第 1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
  9600041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6、41、43 條條文,增訂第 8-1、22
  -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7001897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6、8、10、13、14、21~23、33
  、34、38、41、43  條條文,增訂第四章之一及第 7-1、14-1、41-1~
  41-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09800420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7、16、22、32、41、41-1  條文 
  ;增訂第 2-1、7-1、7-2、19-1、31-1、31-2、31-3 條條文;原第 7
  -1  條條文修正遞改為第 7-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100
  3236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21、28、31-1、44 條條文;除第 21 條
  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
  03001332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0、16、17-1、23、31-3  條條文;
  刪除第 43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
  0300309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400
  524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7-3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
    0703267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1、21、22、26、28、29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0
    03652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9、36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1038518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