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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地區性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及申請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600048561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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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財政部(90)台財融(四)字第 90743366 號
  函訂定發布全文 3  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 0934000240 號
  令發布自即日起廢止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 0934000240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  點(原名稱:地區性中小企業銀行分支機構
  跨縣市遷移原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四)字
  第 09600048561  號令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