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七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8)台財證(三
)字第 022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5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2)台財證(四
)字第 17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8、15、27、35 條、並增訂第
30-1~30-4 條;並自八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3)台財證(
四)字第 025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2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台財證(
四)字第 024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台財證
(四)字第 0059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4、7、15、29、30、31、3
2 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並增訂第 26-1、29-1、30-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台財證
(四)字第 005914 號令修正發布本次修正條文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起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四字第
09200027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0、31、32、35 條條文;並增訂第
30-6~30-8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1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0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
字第 09900650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7、30、35 條條文;除第 17
條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3 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400
3921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23、29、29-1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
1003350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
第 11203860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35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一
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