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67)台財錢字第 23745 號函
訂定發布;並自六十八年七月一日起一律採用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77)台財融字第 770202256 號
函准予備查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財政部(83)台財保字第 832051039 號
函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九日財政部(85)台財保字第 852369957 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 25 條及名稱(原名稱: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契約示範
條款)
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財政部(86)台財保字第 862397215 號
函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財政部(87)台財保字第 872432061 號
函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財政部(87)台財保字第 871866181
號函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財政部(90)台財保字第 0900708624 號函
修正發布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並自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起實施
9.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
第 0950252561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實施
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壽會文字第 940
51269 號函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九十五
年一月十一日第 828、831 次會議紀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