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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及「保險業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複核作業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 113 年 6 月 5 日分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17681 號令及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17682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今(113) 年 12 月 31 日起生效,檢送發布令及附件影本各 1份,另本會 100 年 11 月 2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15795 號函配合前開應注意事項之生效日,自同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304917685號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113.06.05 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17681 號令.pdf
113.06.05 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17682 號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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