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及「保險業外部複核精算人
員複核作業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 113 年 6 月 5 日分別以金管保
財字第 11304917681 號令及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17682 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今(113) 年 12 月 31 日起生效,檢送發布令及附件影本各 1
份,另本會 100 年 11 月 2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15795 號函配合
前開應注意事項之生效日,自同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
楊○吉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
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
含附件)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15795 號函,自 113.12.31 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