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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期貨商設置標準第50條、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8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8條、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30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4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56條之3及第56條之4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1003637897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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