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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防止火災之蔓延,被政府強制拆為火巷之建築物,其已投保火災保險者,依「保險法」第 70 條第 2 項、「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第 20 條第 2 項及「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視同所保危險所發生之損失,保險人應予賠償,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1090494750號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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